具体而言,在我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权源内涵指全国人大以何种宪法身份制定法律。
[2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在行政法中,有些时间的边界是比较明显或明确的,如《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审查是否许可的期限为20天。
[30][英]洛克:《政府论》瞿菊、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5页。其三,行政权具有相对性和有限性,即相对于公民权又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其手段与作用并非万能,在自然界面前有时甚至无能为力。对于司法权之与行政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边界意识主要表现在:首先,司法权不得逾越司法审查受案范围与审查强度之规定,承认行政裁量权。行政权边界意识的主要范畴主要包括: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边界意识、行政权与共同公权力的边界意识、行政权的时空边界意识、行政责任与社会责任的边界意识。所以,从心理学上同样为行政权的边界意识找到合理的诠释理由。
所谓悬崖状态就是行政权一旦越界就让越界者摔个粉身碎骨或无葬身之地,实际是强调对行政权越界法律责任的重责,因为实践中,之所以会频发行政权越界和行政责任社会化,原因在于责任过轻或成本过低。[25]同时,对于可能涉及自己的其他性质案件,行政机关也不得动用行政权去干涉司法裁判,相对于行政机关自己做被告的案件,这种干涉的可能性小一些。《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虽然行政权自打独立后,其强势越来越甚,但其本源于公民权是万万不可否认的,既然如此,行政权如果背离公民授权的本意,公民有权收回该权利。在先秦时代,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一种有差别的、多样性统一,因而有别于同.孔子之前的晏婴就曾说过: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专一,谁能听之?[8]正是在集大成思想的基础上,孔子将和与同的差别引入到人际关系的思考之中。利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是现代国家权力配置体系的一个基本特征。[15]Shapiro v. Thompson, 394 U.S. 618. [16][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除了组成社会的人以外,社会还有其自身的存在。[12]关于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我国传统行政法对其关注度差强人意甚至没有关注,这与未将公民权视作行政权的来源以及将公民等作为行政对象即相对人[13]的理论息息相关,也与我国行政的革命性手段的历史发展紧密相关。
当然,在实践中运用法律解释来明确行政权的范围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方法,显然,在我国这里的法律解释仅仅指权力机关对立法的解释,包括权限范域的解释,而非个人所谓的解释法律获法律解释。在宪法对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边界予以明确的同时,法律应该承担起对行政权限的明示,权限基本含义指管辖权,即管辖范围。[4]以及越权目的在于图取私利和越权无效上,很少关注行政权的边界问题与边界意识。[9]贺来:《边界意识和人的解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版,第116-118页。
行政权的时间要素对于行政权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笔者并不否认,作为广义的边界意识一定包含公民权、社会权对行政权的边界意识,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边界意识,虽然这些依然是本文的论述中心,但现实中最主要的的边界意识要求并不限于此。[27]集体编写:《汉语大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13]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学理论中将公民等称为行政相对人的观点本身就是对公民的歧视,应该成为行政参与人或行政共同体。
在德国,进入20世纪,法律保留原则由于受到政府管制领域急剧扩张的现实所迫,而转变为界定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创制法律规范方面的权限范围。[19]张弘:《行政相对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西部法律评论》2011年第3期。
[24]湛中乐:《论对行政立法权的监督与控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行政权与其他公权力的边界意识,既是对其他权力的尊重,也是合作的前提。
[21]谢晖:《判例规则与法官职业--兼论法官判案的创造》,《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第2期。(二)行政权边界意识的内涵解析 行政权边界意识以哲学上的意识和边界意识为认识前提,以行政权本身为成立和运行载体,由行政权的执行者在头脑中形成与刻意。[12][美]沃尔特.墨菲:《普通法大陆法与宪政民主》,信春鹰译,载刘军宁编辑:《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53页。行政权与司法权都有自己的裁决领域和裁决对象,有些案件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后,还可以再行司法裁决即判决,而有些案件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后即为终局裁决,法院无权再行裁决。[24]行政权边界意识必然要求行政权与立法权的边界清晰,而这种清晰首先依赖于立法权通过其宪法、法律的基本明确,而后方才是行政机关的遵守与不越权。[7]和而不同 出自《论语?子路》。
其三,做不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经过激烈辩论,1789年9月25日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修正案(Amendments)的方式,把10条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补入联邦宪法,即后来的《权利法案》。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权限意识架构 一段时间以来行政权越界现象频频出现,陕西延安夫妻在家观看黄碟被抓案[1]、警察进京抓记者案[2]、政府强制高职院校学生到富士康公司打工事件[3]等等,这些都被界定为行政越权,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超越了行政权领域或边界,然而,人们在分析这些案件的成因时将主要目光集中在行政组织体制不健全、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划分不合理。
而且由于行政权的行使者公务员及其组织有行使权力时间与非行使权力时间的界分如警察上下班时间,所以,也会形成另一种时间边界意识。公民权利意识对行政权边界意识的反致作用主要体现在:公民权利意识越明显,对行政权边界意识就越显著,对行政权越界就越反感。
所以,立法会在要紧的条款中规定行政地域管辖,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从心理角度看,意识是思维的结果。行政权边界意识的观念具体包括:第一,行政权源于公民权。边界意识首先是个哲学问题或哲学意识,边界意识概念由康德较早使用,是一种既区别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及其元意识,又区别于形而上学的终结及其虚无意识,这是一种‘和而不同的理论意识。
1.与立法权的边界意识 与行政权的执法本质相比较,立法权的本质在于制定行为规则,其中,在制定众多行为规则中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规则或职权规范是其重要任务。[17]宋惠昌:《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个基本问题--关于国家、社会、个人关系的政治伦理思考》,《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但从整体上看,缺乏宪法意义上的法律明确,作为基本法的宪法对普遍意义的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边界予以明确才是根本的,是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或渊源。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各得其所。
虽然笔者认为权力分立或分工以权力合作为最终目标,但分立或分工却是基本前提。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意识是客观存在在人脑的反映,意识具有主观性和能动性。
[11]乐国安:《现代认知心理学对意识的研究》,《心理学探新》1984年第4期。[22]潘爱国:《论公权力的边界》,《金陵法律评论》2011年春季卷。[29]与之相连的是无边界组织概念,这个概念是通用电气的前任CE0杰克.韦尔奇首创的一个概念。2.与司法权的边界意识 原本法院以解决争议为基本目标,通过对纠纷的解决实现息事宁人。
(一)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边界意识 传统宪政主义理论家并不否认在确定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界限方面做出可靠的判断的困难。行政法本应是对公共行政的规范与调整,然而,我国法学界对于行政的公共性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
二、行政权边界意识的主要范畴 研究行政权的边界意识首当其冲的是先要知道行政权与哪些事物之间存在关联与边界,确定这些事物需要从行政权的产生、结构以及作用对象等多方考量,在此基础上将最为关键的边界以及边界意识呈现出来。这就是原始的朦胧的权利意识。
而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边界意识以各自的权限为基本意识架构,在责任上,禁止行政责任之社会责任化承担。虽然有时相对性与有限性是一致的,但笔者在此强调的是,行政权实质是相对于公民权而存在的,包括事实与概念,而实践中,却将行政权的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行政相对人,这是一个错误,本质上讲行政相对人应该是行政机关本身,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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